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同居纠纷
2011年1月6日,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同居纠纷。当事人施某、孟某于2011年10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因当事人孟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未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居后当事人施某为孟某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和一台电视机,作为结婚的彩礼。双方共同生活后,生育了一女,现4个月大,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现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不愿生活在一起,故发生矛盾纠纷。
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汪军思同志在认真分析了本案案情,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析之以法,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2、双方生育的一女孩由施某抚养;3、孟某将金项链和金戒指返还给施某;4、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互不干涉。至此一起因非法同居引起的矛盾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