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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登记受理制度及当事人申请调解须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3

接待登记受理制度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宣传好法律法规;

二、及时做好来信、来电、来访登记工作,做到一案一记;

三、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及调解请求;

四、严格按调处中心受理矛盾纠纷的范围操作,不得越权受理;

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按照先受理后分流(调处)的原则,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或直接调处;

六、对重大矛盾纠纷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当事人申请调解须知

当事人须知:

1、反映问题 实事求是;

2、要求明确 合情合理;

3、提供证据 真实可靠;

4、举止端正 语言文明;

5、听从劝导 心平气和。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与矛盾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属于受理矛盾纠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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