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思考
基层科 柏云宝 戴建生
《人民调解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打牢基层基础,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提上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议事日程。下面,结合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际,谈谈我对这一课题的思考。
一、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现状
我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村、社区调委会建设好的方面
在村、社区调解组织的不懈努力下,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1、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按照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我区在215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调委会132个、社区调委会83个。每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任1名专职调解员,每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小组,在村民小组、小区楼幢设立了纠纷信息员,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预警能力,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
2、调解队伍日益壮大。2010年前,我区有村、社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500余人、信息员1800余人。目前,村、社区有专职调解员215名,兼职调解员1726人,信息员3243人。专兼职调解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19人,大专学历的56人,高中学历的466人,初中学历的1225。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整人员时,注重把有能力、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调解工作、有责任心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不断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
3、工作程序逐步规范。按照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了“五有、六统一”(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纠纷调解、回访记录簿,有纠纷调解的统计台账,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统一了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规范要求,调解室墙上统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4、工作成效日益凸显。2010年,我区村、社区调解组织共接待当事人来访2193批次10470人,受理矛盾纠纷1753件,调解纠纷1753件,调处率达100%;调解成功1742件,成功率达99.37%;达成书面协议134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38批次1046人,防自杀1批次1人数,防民转刑13批次34人数,防纠纷激化数90人,组织纠纷排查256次。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村、社区调委会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基础性、预防性、长效性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一方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了六合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村、社区调委会建设存在问题
村、社区调解组织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制约和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因和深层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重视程度不到位。部分村、社区对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调解工作可有可无,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依靠强势的政法机关来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轻防重打”思想比较突出。迫于形式需要,往往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抓在手上,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发生纠纷时找村、社区调委会化解矛盾纠纷,或者主动靠上去,息纷止争,预防矛盾纠纷激化。
2、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一是没有固定工作经费。《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虽然法律规定了,但实际没有解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没有经费来源,无从给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调解人员办案误工补贴、车费等无法解决,导致许多调解组织工作开展缓慢或无法开展,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从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办公条件比较简陋。部分村、社区调委会没有专门办公用房(一间办公室、一间调解室),与标准化调委会建设还有一定距离。同时,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些村、社区调委会没有电脑,矛盾纠纷不能通过信息预警网络平台及时上报,导致纠纷信息工作滞后。
3、调委会委员更换频繁。调委会委员大多数由村、社区干部兼任,人民调解工作一般由村、社区综治主任兼任,他们身兼多职,对口部门多,任务繁重,工作容易顾此失彼,给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难度。许多调委会委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程度偏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较难胜任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每三年一届的村、社区换届,就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村、社区调解干部被替换,造成“青黄不接”的现象,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新时期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议
随着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向下延伸,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必须着力夯实基层调解组织基础。
(一)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机制
1、制定换届选举指导意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由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等五个方面制定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意见》努力实现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将调解委员会主任的选举、改选和委员的增补调整,与村、社区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在新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主持下由选民或选民代表选举调委会主任和委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健全,空缺的委员(调解员)职数及时到位;由村民、居民公开民主选举产生的调委会成员,在群众中最具威望和值得信赖,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确保人民调解的正常有序运作,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稳步推进。
2、建立调解队伍管理机制。建立人民调解队伍管理机制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为确保人民调解队伍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建立以司法所为管理主体,对村、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实施有效管理。一是建立调解队伍任职建议机制。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改选或换届选举时,其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名单,并确保被选人员从建议名单中产生,形成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任职建议权威。二是明确调解队伍管理使用主体。不论专职还是兼职的调解主任和委员,应当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和使用,除完成村、居民委会管理事务和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任务外,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任务要完成,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落实。三是落实调解队伍考评计酬办法。司法所要对调解人员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形成评议意见。以司法所的考评意见为主要依据,落实“以奖代补”办法,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二)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1、落实调解工作经费。必要的工作经费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是纳入预算。由区、街镇两级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1元、0.5元的标准由两级财政进行保障。二是统筹解决。由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统筹解决,区采用“以奖代补”方式适当补助,街镇每年对各村、社区调委会给予2000元定额补助,村、社区在年初通过“一事一议”将经费筹集到位。
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下文,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建设,纳入村、社区委员会新建房项目规化,确保调解员办公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调解室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确保村、社区调委会正常办公用房得到保障。
(三)加大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平安六合、和谐六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情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是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较好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网络、宣传栏、横幅、标语等方式方法,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